不完全契约
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是指缔约双方不能完全预见契约履行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从而无法达成内容完备、设计周详的契约条款。
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力的成本过高,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
理论提出
20世纪80年代,基于现实中广泛存在的不完全契约,美国经济学家格罗斯曼(Grossman)、哈特(Hart)和英国经济学家莫尔(Moore)发展了一个不完全契约理论,因而这一理论又被称为GHM(格罗斯曼-哈特-莫尔)理论或GHM模型。
狭义的不完全契约理论通常指企业的产权理论,而广义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还包括了交易费用经济学和关系契约理论。
成因
双方不能达到完全契约原因主要有:
第一,在一个复杂而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几乎不可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或事件做出预测;
第二,即使人们能够对未来做出提前预测,缔约各方也很难将这些情况或事件写进契约中,因为很难找到一种令缔约各方都满意的共同语言去描述;
第三,即使缔约各方可以将对未来情况或事件的预测写进契约中,当出现契约纠纷时,诸如法院之类的外部权威机构也很难对缔约各方约定的条款加以证实。
后果
不完全契约会导致一些阻碍资源最优配置的后果。首先,它会导致当事人缺乏稳定的预期,从而不敢做出最优的投资。其次,它会因为契约不完全而发生一些敲竹杠(hold up)的问题,这会带来讨价还价以及更多的交易费用。最后,在更严重的情况下,它甚至会阻碍有效率的交易发生。
解决办法
当订立契约双方遇到未加以明确的新情况,一定会重新谈判。谈判的内容涉及利润、债务如何分配,责任如何承担等。那么缔约各方谁有权对重新谈判作出决定呢?哈特引入了“剩余控制权”的概念。
哈特认为,“剩余控制权”是指没有被法律明确界定或者没有通过契约指派给他人的有关财产的使用的决定权。剩余控制权的获得可以通过购入某一供给者的资产。
也就是说,剩余控制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这种权力影响事后剩余的规模与分配。“资产所有权与剩余控制权相伴相生,所有者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资产,而不必与以前的合同、习惯或任何法律保持一致。”这是“不完全契约”理论框架的核心。
尽管哈特这一结论被学界诟病为资本强权观和资本至上观的表现,但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不完全市场、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事实,谁拥有产权,谁就拥有决定权。
理论贡献
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经济学界占有统治地位。而哈特基于不完全市场、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而提出不完全契约理论,否定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完全契约理论。这在经济学界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自此,不完全契约理论引起了主流经济学的更多关注,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学各个分支,并成为组织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公司金融、国际贸易、法经济学等领域的重要革新工具。
理论发展
2008年之后,为了应对完全契约理论学者的批评,哈特与莫尔在经典的契约理论框架中引入行为经济学的因素,重新解释了契约和企业的产权,从而开创了第二代不完全契约理论。他们将契约理解为一种事前在竞争性环境下达成的参照点(reference point)。如果当事人在事后实现了应得权利(公平交易),就会选择按照契约的本质来履约,否则就会采取投机行为(shading),以此报复对方。一个刚性的契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这种缺乏灵活性的契约会减少有效交易的机会。因此,最优的契约在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刚性和扩大交易机会的灵活性之间权衡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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