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
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是指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而设立的“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会计科目,“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会计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为获取居间人提供的期货经纪居间服务而支付的居间人固定报酬及业绩报酬。本科目可按居间人费用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货公司计提发生的居间人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实际支付居间人费用时,借记“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期货居间人概述
期货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并非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一般来说,根据居间合同约定,期货公司从客户交易带来的手续费等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期货居间人作为报酬。
根据《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委托居间人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二)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四)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五)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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