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船提单
转船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到目的港的提单。亦即货物需经由二艘以上船舶运至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全程提单。这种提单注有“在某港口转船”的字样。
转船提单的填制
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转船提单在填制时,只记载第一程船的船名,第二程船名不记载,只写上“在某地装上替代船转运”的字样。所不同的是中途港和目的港的填写,转船提单的中途港名称应填写在卸货港一栏中,目的港则应载于最后目的港一栏中。银行只有在信用证中规定可接受转船提单时,才接受这种提单。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东签字后始能生效。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的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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