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约束
关税约束是指参加总协定的所有缔约国的关税,首先要约束在“复关”谈判所确定的税率水平上。“复关”谈判所确定的关税水平,包括在该国的总协定减让表中。总协定成员国不得征收超过减让表上规定的税率的关税或其他费用,并在此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各缔约国的关税还应不断地减让降低,尤其是要减让、降低那些阻碍商品进出口的高关税,由此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关税约束的类型
关税约束分为两类:
1、一类是在“复关”谈判时,经过双边和多边谈判,将关税“固定”在某一点上;
2、另一类是在“复关”后的各种谈判中,根据互惠互利原则经过协商,将关税约束起来。
无论是哪一类关税约束,都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低水平约束;二是现行水平约束;三是高水平约束。
约束起来的关税,一般来说只许不断递减,而不许提升。递减是约束的目的。只有不断递减,才能有效地排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
关税约束和关税减让的比较
关税约束和关税减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关税减让是指经济发达国家相互间实行减轻关税,以促进双边贸易的一种措施,即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
术语解释
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指课税的尺度。
关税水平是指一个国家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用以衡量或比较一个国家进口关税的保护程度。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关税水平被作为削减关税的指标。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交换的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的国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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