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此外,履行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的,称为不完全履行或瑕疵履行;履行在时间上迟延的,称为迟延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的区别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后的.为届期违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讲的就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二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履行期还未届满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也称之为预期违约。前者的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后者发生在履行期间,债权人可以催促债务人履行。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后的,为届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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