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目录
政府定价目录是政府定价权力的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列入清单的,政府可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即政府定价,或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即政府指导价。凡没有列入清单的,经营者均可自主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决定价格,政府不能进行不当干预。
依据《价格法》,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才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其中,中央定价目录规定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权限和范围。地方定价目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权限和范围。
政府定价概述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调整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按定价权限和定价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定价权的业务部门依据《价格法》制定。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否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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