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持续性之债是指,给付在时间上呈持续性的债,比如租赁。受时间的约束,进而,债不履行时,合同终止,效力面向将来,不溯及到合同成立生效时。[阅读全文:]
摘要: 意定之债,是指债权、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债。意定之债包括:(1)合同之债;(2)单方允诺之债,如基于悬赏广告所产生的、以赏金支付为内容的债。[阅读全文:]
摘要: 任意之债是指债本来虽以一个给付为标的,债务人或债权人以他给付代替本来给付权之债。任意之债有两种。一为债务人之任意之债,一为债权人之任意之债。[阅读全文:]
摘要: 选择之债,是指有数个具有不同内容的给付,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以法律行为为发生原因的,为意定选择之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为法定选择之债。[阅读全文:]
摘要: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即可以确定标的是“哪一个”的债。特定之债的给付标的具有个性,不可替代,债务人只有履行该特定的给付才能构成债务的清偿。[阅读全文:]
摘要: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给付为标的的债,即不能确定标的是“哪一个”的债。[阅读全文:]
摘要: 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阅读全文:]
摘要: 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的口头或书面要约到达后合同正式签订(或生效)前,缔约双方为了达成缔结合同的目的而互相接触、准备、磋商时产生的各项注意义务,包括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诚实守信等其他义务[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