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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认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核心标准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全日制劳动关系相比有很多不同点,如不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最长半个月支付一次工资等,但最核心的区别标准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如果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则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是衡量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

目录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的保险缴纳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维权方式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用工常见问题答疑

  1、超过15日支付工资是否影响非全日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与全日制用工要求工资按月发放不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十五日。但如果用人单位按月向非全日制劳动者发放工资,是否可以因此认定双方构成全日制劳动关系?

  应该注意,工资支付周期是非全日制用工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表现特征,并非两者相区别的核心标准。

  2、非全日制用工可否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说明,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甚至是多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可以在A企业、B企业甚至C企业同时做几份小时工。

  3、与同一单位可否建立双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有的用人单位想和劳动者建立两份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上午工作四个小时负责安保工作,下午工作四个小时负责保洁工作,这样双方似乎就能按照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来确立劳动权利义务。

  但这一想法明显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定义,第六十八条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标准时明确提到的一个前提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而成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两段工作时间平均每天超过四小时,则显然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

  4、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与用人单位未与全日制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二倍工资以及一年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相比,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没有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但从预防争议发生的角度,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最好与之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时间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否则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要承担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5、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也是区别和全日制用工的一个方面。

  6、劳务派遣组织可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吗?

  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7、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8、终止用工单位是否支付补偿?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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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非全日制用工_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http://www.baoan.gov.cn/barlzyj/gkmlpt/content/10/10431/post_10431040.html#22611
[2].  企业不能随意采用“非全日制用工”_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http://chinajob.mohrss.gov.cn/c/2021-07-15/315269.shtml
[3].  劳动法律法规解读:关于非全日制用工需明确的五个问题_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www.zjg.gov.cn/zjg/jycy_ldqy/202104/7c3b67e285b64230bbf7e9a8ef8ce0b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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