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支付结余结
集中支付结余结是指各级总会计依据《财政总会计制度》,在“资金结存”会计科目下设立的“集中支付结余结”明细科目,科目编号为804104。“集中支付结余结存”科目核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应列为当年支出,但年末尚未支付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本科目期末应为贷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尚未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集中支付结余结账务处理
1.年末,对当年发生的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支付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库款资金结存”科目。
3.收回尚未支付的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资金结存—集中支付结余结存”科目相关规定
《财政总会计制度》2023年1月1日施行后,目前执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不再执行。根据《财政总会计制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原制度“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与新制度“资金结存—集中支付结余结存”科目对应。
转账时,总会计应当将原账的“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到新账“资金结存—集中支付结余结存”科目贷方。
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财政“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和“资金结存—集中支付结余结存”科目余额要逐渐消化为零,以后年度这两个科目不得有新增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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