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即受托人报酬,是指受托人因承担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而应当收取的报酬,信托报酬也可以理解为信托管理费。信托报酬与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有所不同,后者是围绕信托财产而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费用。
信托报酬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支付,因为,它产生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人。或者说,受托人在信托中是为委托人服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但是,设立信托时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交付的,所以,委托人可以决定交付的信托财产中是否包括信托报酬。但是,信托报酬的支付涉及到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面,所以,信托报酬支付的主体需要在信托文件中约定。
信托报酬的种类
信托报酬一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
1、固定信托报酬,在保险金(年金或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信托报酬信托公司每年会根据信托财产金额按比例收取管理费。信托报酬该管理费一般是按日计算和提取的,且每季度、或半年、或一年从信托财产中扣取一次。信托报酬年度固定信托报酬一般在信托财产规模净值的0.3%~1.5%之间。
2、信托报酬浮动信托报酬有的信托公司会约定,在信托报酬委托人的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信托公司帮委托人做投资理财,且在投资理财取得收益后,信托报酬对收益部分进行提成,这就是浮动信托报酬。
《信托法》关于信托报酬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相关解释
既然信托报酬可以通过信托文件来约定,并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由信托财产承担,那么,信托报酬的承担主体就有可能不是受托人的信托会计主体,或者说,信托报酬可以不由信托财产承担,而是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而且,即便信托文件没有将受益人作为信托报酬支付人,在信托终止而信托报酬没有支付的情形下,受益人也要支付信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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