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文件
信托文件是指使信托得以设立的书面文件。
信托文件的种类
信托文件包括下列四类形式:
(一)遗嘱,即用以设立信托的书面形式的遗嘱;
(二)信托合同,即信托关系当事人达成的设立信托的书面合约或契约;
(三)法院裁定或法律文书,即与设立信托有关的,包括受托人选任、信托关系变更、终止等的裁定或者法律文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信托文件需载明的事项
根据《信托法》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当事人设立信托所要达到的效果。委托人设立信托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如管理财产、救助社会弱者、支付子女的学习费用、赡养老人等。但信托目的必须合法,委托人只有基于合法的信托目的所设立的信托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委托人,是设立信托的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管理信托事务的人,两者均是信托关系的重要当事人,缺一不可,信托文件应对其基本情况有所记载。当委托人、受托人为自然人时,应载明其姓名和住所;当委托人、受托人为法人时,应载明其名称和住所;当受托人为数人时,应逐一记载清楚。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受益人,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所确定的享受信托利益之人。受益人可以是特定的个人,如委托人的子女、父母、朋友等,也可以是特定的群体,如公益信托的残疾人群体、大学生群体等。可以是一个人单独受益,如委托人的母亲,也可以是多个人同时受益,如委托人的三个子女。当受益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时,为共同受益人。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一般是特定的一个人或几个人。在公益信托中,受益人往往是一个特定的群体。受益人作为信托的施惠对象,在信托中必不可少,信托文件应予载明。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财产是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移交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标的,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对象,信托也就无从发生。因此,信托文件应当记明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从而使信托财产确定化。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受益人作为信托的施惠对象,享受信托利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直接关系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因此须在信托文件中载明。如是金钱支付,就应载明支付的时间、支付的方式等内容。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规定,信托文件应当载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必备事项,并就信托当事人在尽职调查、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中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信托公司责任的条款及风险揭示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明确不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承担,投资者在信托产品违约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不同主体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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