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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当事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其中,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目录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信托关系的本质

  信托关系的本质是:信托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通常产生在缔约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优势不平等时,一方因知识或专业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信赖于另一方。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信托关系的最典型形态,但是信托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公司法,合伙法甚至银行法等商业领域,泛指所有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而在这种信托关系下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义务被称为特殊的或非传统的信托义务。

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比较

  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方与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方,相互博弈达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是信托没有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不存在,同时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而委托代理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同时在委托代理中,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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