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融资方式。通过股权质押,借款人可以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缓解企业的经营困难,同时交易手续便捷,出质人还能保留对公司的控制权。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质押意味着转移和占有质押物,因此股权质押就是使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质押股权。
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条件
1、股东与债权人都为同一公司中的股东的,股东以股权设质时不受限制。
2、股东与债权人不是同一公司的股东的,股东以股权设质时,必须经同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以上两种情形,都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前,股东明确表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程序
1、银行调查
借款人先去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银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质押贷款申请后,开始调查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做质押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2、规定限额
银行在审核分析完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后,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3、签订合同
银行在通过调查分析和风险审核后,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根据相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
4、出质登记
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银行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未办理出质登记,即便存在有效的质押合同,质权亦自始未设立。但未办理质押登记并不影响相关质押合同的效力,在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当事人不配合办理出质登记,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权人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5、注销登记
在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清偿贷款后,贷款合同自行终止,股权质权也应一并注销。银行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股票质押期间,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对质押股票进行置换;借款到期前,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委托银行变卖部分或全部质押股票,但是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提前还款。
质押股权的增资、减资
1、增资问题
《公司法》和《民法典》对于质押的股权增资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可以增资也没有规定不可以增资,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也并未禁止质押股权的增资扩股行为,因此要实现质押股权的增资扩股首先需要探讨该增资是否损害质权人利益,其次登记管理机关是否准许增资登记。
2、减资问题
减资会直接影响质押股权的价值,《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虽然该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减资,但实质上认为减损质押股权价值的行为是需要经过质权人同意的,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质押股权的减资行为的观点是比较一致的,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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