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正当性
税收正当性包括民主(公共利益)正当性、科学正当性、法律正当性,分别代表民主、科学、法律三个维度和价值,只有在制度上构建民主、科学、法律的税收,才是正当的税收。
税收正当性的构成
1.公共利益(民主)正当性。税收必须具有民主性才具有正当性,通过人民同意的财产让渡方具有正当性和认同性。而税收终极目的是实现以纳税人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公共利益,只有满足和实现公共利益的税收才是正当性税收。但是,在税收的意义上,目的(公共利益)正当性和民主正当性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民主是一个“回溯性”的概念,是个发生和手段的进路,即公共利益的内容确定源于人民通过民主方式的决定,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人民通过民主方式的参与和监督。而目的(公共利益)是一个“前瞻性”概念,是个目的和结果的进路,关注税收的效用和目的。也即是说,在税收意义上,民主与目的(公共利益)构成“手段—目的”的对应关系,民主程序内在于公共利益实现中,公共利益的确定和实现需要民主为机制和保障。在税收正当性的范畴中,目的正当性(公共利益)与民主正当性作为同一个制度范畴,下文即做此解。
2.科学正当性。税收正当性必须具有科学维度上的标准和范畴,即符合“事物之本质”的范畴和标准,德国学者德昂伯格指出:即使生活关系仍然包含着自身的标准和秩序,即使它或多或少的有所发展。人们将这种蕴藏在事物内部的秩序称为事物的本质。也即是说,任何税收必须要符合“税收之本质”,符合其内在规律,即科学税收,只有具有科学性的税收才是实现税收正当性的最基本前提。
3.法律正当性。法律正当性要求税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税收法定主义。在现代主流实证法律主义下,强调通过“法律下的税收”、“税收与法律的一致性”的“形式合法化的正当性逻辑”,实现对征税权的控制、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实现税收正当性。
西方税收正当性思想论证的历史渊源
税收是现代国家依据宪法与公共行政权而进行的合法财政征收活动,在西方财政思想中,对于税收正当性的论证包含了两个核心的内容,即必要与同意。从历史上看,这两个内容源自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国家时期。对“必要”的论证首先来自于战争的需要,即一开始由国王根据封建原则征召有限附庸自带武器从事短期战争,后发展为要动员全体自由人与民众的资源从事期限较长的战争,以此为起点来论证征收某种税收的必要。而同意则来自于司法方面,即国王一开始只主持自己直接封臣间的争讼,后扩大到将这种司法正义适用于所有民众,在司法过程中因司法性质而发展出对税收表达同意的形式与组织(即议会)。
在19世纪德国财政学者斯坦因看来,税收一词只能用来指称在现代国家中依据宪法与公共行政而进行的合法财政征收活动,而传统国家凭借强力而进行的财政征收活动事实上不能被称为税收。
依照这一看法,严格地说,税收是现代国家中的一种财政现象。正因如此,对于税收正当性的证明,依赖于对现代国家正当性的证明,也就是说只有证明现代国家是正当的,这样的国家依法征收的税收才是正当的。
在西欧现代国家诞生早期(16世纪—17世纪),对国家正当性进行说明的理论是社会契约论。在当时,正如麦克里兰评论的,“并不是说所有重要的政治理论都是社会契约理论,而是说,凡是政治理论,如果本身不是社会契约理论,则若非必须将社会契约说纳入考虑,就是必须对之加以抨击”。因此对于税收正当性的论证,大多也是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或某种变体来进行的。就是说,公民为什么要纳税?从社会契约论来说,首先是因为国家给了你保护或者给予了某种利益,而你必须为此支付一定的代价,这样一种保护与代价关系就构成了契约上实质性的必要;其次,形成保护与代价之间的契约关系,是经由你自己同意的,这满足了契约上形式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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