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含义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是指会计实务中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会计科目,主要核算再保险分出人身份的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时所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可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的类别设置“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对应的二级明细科目,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会计处理
1212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可以单独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对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
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
原保险合同解释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会计分录
1、企业确认保费收入并确定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企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时: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贷: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3、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实质上是分出的未赚保费,本质上并非是预期从再保险接受人处获得补偿的权利金额。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是对当期分出保费的调整,而不是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
1、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综上,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作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处理;而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在确认时应作为摊回相应准备金处理。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财务处理
1、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相互抵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即再保险分出人不应仅以各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扣除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后的金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
“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可以理解为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可以理解为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确认的各项应收分保准备金。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应付保险受益人的负债,而应收分保准备金反映了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再保险接受人的债权。
2、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冲减或转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间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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