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它是我国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此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现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了村委会,这是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民法典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民法典第101条确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有利于规范此类群众性自治组织,使其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各项活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特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设立具有特殊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设立,因此,其设立并非基于设立人的意愿,也不需要办理登记。第二,职能具有特殊性。其职能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主要从事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管理有关财产。第三,组织机构具有特殊性。其组成要经过村民或居民的直接选举而产生,且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设置。第四,财产具有特殊性。居民委员会的经费是由政府划拨的。村民委员会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存在经费困难的,政府也要适当提供。另外,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日常生活中简称居委会和村委会。它们解决居民、村民的难事纠纷,传达上级机关的任务、通知通告,是我国整个行政管理系统里面的毛细血管,连接着终端上的每一个细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调解邻里纠纷、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代表群众向上级反映各种问题等作用,它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协助基层治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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