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会员资格投资
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是指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而设立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会计科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会计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为取得会员制期货结算机构会员资格以交纳会员资格费形式对期货结算机构的投资。本科目可按期货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为取得会员制期货结算机构会员资格交纳会员资格费时,按交纳的会员资格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期货公司转让或被取消上述会员资格,按收到的转让款项或期货结算机构实际退还的会员资格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期货公司会员资格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结转至留存收益,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对会员制期货结算机构的会员资格投资。
期货交易所会员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符合条件的会员可以成为结算参与人。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三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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