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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专差快件

海关术语

  进出境专差快件是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空运快件。

目录

进出境专差快件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运营人从事进出境专差快件经营业务,除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进出境专差快件的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运输工具航班、专差本人的详细情况、标志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

  第二十七条 进出境专差快件应按行李物品方式托运,使用专用包装,并在总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运营人名称和“进出境专差快件”字样。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三)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备案手续。

  (四)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五)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六)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七)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八)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九)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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