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就是企业法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原因,简称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在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申请破产的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和第7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原因主要有二:
其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只需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
破产原因与破产宣告的原因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