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的形式
关税减免的形式主要包括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以及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无须纳税人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五)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六)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八)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实行的关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有:鼓励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教育及科普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慈善捐赠、救灾捐赠、残疾人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支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的政策;支持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的政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加工贸易政策等。
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指国家根据行情变化确定对部分商品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