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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照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

目录

结算担保金的分类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随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纳。

  (一)各类结算会员的基础结算担保金为:交易结算会员人民币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人民币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人民币3000万元。结算会员应当在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协议》后第5个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前,将基础结算担保金存入交易所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二)交易所每季度首个交易日确定本季度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基数,作为计算各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的依据。交易所根据结算担保金基数,按照各结算会员业务量比例计算本季度其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会员本季度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基数×(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成交金额/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成交金额+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保证金/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保证金)。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数额与其基础结算担保金数额取大者,作为结算会员本季度应当缴纳的结算担保金金额。交易所在本季度的第5个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后,通过银行将结算担保金余额的超出部分划至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将需要补缴的结算担保金从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扣划。结算会员需要补缴结算担保金的,应当在本季度的第5个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前将补缴金额存入其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三)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时间以及结算担保金基数,并有权提高个别结算会员应当缴纳的结算担保金金额。

结算担保金的执行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结算会员无持仓且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的,交易所有权使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照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其他结算会员分摊比例为其结算担保金余额占当前未使用结算担保金总额之比。

  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依上述规定使用后,应当于使用日之后的第5个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前按照原缴纳标准,将需要补缴的部分存至其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交易所于第5个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后通过银行从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扣划。未违约结算会员需要补缴结算担保金的,在其结算担保金使用日(含)之前连续30个自然日内(含),累计需要补缴的金额不超过其原缴纳标准的一倍。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结算会员未能按期缴纳结算担保金的,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动用结算担保金后,交易所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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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_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http://www.cffex.com.cn/jystz/20201224/24881.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