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
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的作用
1.减轻争议解决机关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2.便利人民接近正义
3.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的特点
1.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需要以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前提。
2.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需要纠纷各方能够自由处分权利或权力。
3.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不排斥且往往需要第三方的协助。
4.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需要以纠纷各方的自愿选择为基础。
5.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的结果既可具有强制性也可不具有强制性
术语解释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参加下,审理和裁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税务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简言之,税务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处理税务争议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互谅互让,进而对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的活动。和解具有及时解决纠纷、节约成本、保护合作关系等优点,当事人双方应首先选择。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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