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核查引入中介机构
海关稽核查引入中介机构,指在开展稽核查工作中,引入具备国家认可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核实、检验、检测、鉴定、认证等服务,作为海关稽核查执法的参考。
海关稽核查中介机构范围
向海关稽查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专业检验、检测、鉴定、认证机构及其他对被委托事项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可以对外出具报告、证书和相关资料的中介机构。
海关稽核查中介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向海关稽查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备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近3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材料,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海关稽查提供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海关认可。
海关稽核查中介机构提出申请需要的材料
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应提交经其签章确认的以下资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申请书,包括机构基本惰况,明确表明“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申请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的相关要求、程序,愿意接受海关评审”;
(三)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海关稽核查项目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近3年执业守法证明材料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海关稽核查引入中介机构注意事项
1、社会中介结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直接作为海关稽查结论?
不可以。中介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经海关认可后可以作为稽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2、对违规社会中介机构的处置如何规定?
专业机构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反保密约定等情形的,海关应当如实记录,作出相应处置,并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
海关稽核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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