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单
公路货物运单是公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公路货物运单的分类
公路货物运单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运单适用于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危险货物等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业务;乙种运单适用于集装箱汽车运输;丙种运单适用于零担货物运输。
承、托运人要按道路货物运单内容逐项如实填写,不得简化、涂改。承运人或运输代理人接收货物后应签发道路货物运单,道路货物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有效。
公路货物运单的主要内容
其主要内容有: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及包装方式;装、卸货地点;运输质量;装卸责任;承运日期;货物价值及是否保价、保险;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公路货物运单的作用
公路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同时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在发生纠纷时,公路货物运单是承运人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解决纠纷的依据,但公路货物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国际公路运输
国际公路运输系统(TIR系统)是一个在联合国《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基础上建立的国际货物运输海关通关系统。
TIR系统由国际道路运输联盟(IRU)建立于1949年。作为全球唯一的跨境货运海关通关系统,TIR系统通过简化通关程序和提高通关效率,成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提高国际运输安全水平的实用工具。
国际公路运输系统(TIR系统)不仅适用于国际公路货物过境运输,也适用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有一段利用公路运输的货物过境运输。
国际公路运输的基本规则是1956年5月19日签订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国于2016年7月成为联合国《TIR公约》第70个缔约国。加入《TIR公约》,有利于推进中国加快融入国际物流链、促进国际运输便利化,有利于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西亚等经济走廊建设。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规定;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即:公路运输以“运输合同”为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即其他任何单证都不起作用。
国际公路运输单据
国际公路运输单据,即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单,简称CMR运单(CMR)。
CMR运单必须指明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交接地点、日期,一般常用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货物重量、运费,海关报关须知等。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是在1956年05月19日于日内瓦签订,自1956年05月19日起生效,公约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
公约分别从适用范围、承运人负责的对象、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承运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等方面对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予以了规范。
简单的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为公路运输中签发的运输单据,英文CONVENTION RELATIVE AUCONTRAT DE TRANSPORT INTERNATIONALE DE MARCHANDISES PAR ROUTER的缩写,即国际道路货物运单,有时买方的单证要求还会写成:Way bill/CMR/TI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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