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产品销售量
能源产品销售量是指煤矿、油田、气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热电厂等生产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各种能源产品数量。包括按国家指令性分配计划的产品销售;国家间接计划调节的产品销售;企业自行销售。
能源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
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是:
1、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送的,应以运输部门办好托运手续后算销售,以承运单上的日期和数量统计销售量。若由本企业的运输车辆直接将产品运送给需用单位,则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日期和数量统计销售量。
2、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应以需方办妥货款结算手续并开出提货单算销售,以提货单上的日期和数量统计销售量。
产品销售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按合同向需用单位的供货量,包括交本期合同、补交上期和预付下期合同。
2、在国家合同外按照市场需求,企业自行销售的产品。
3、售予批发零售贸易业的产品。
4、售予外贸部门供出口或企业自行出口的产品。
5、供给国家储备的产品。
6、订货者来料生产的产品交货量。
产品销售量不包括产品尚未生产出来,但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数量。
产品售出后如有退货,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产品,应从销售量中扣除;如退回报告期内生产的不合格品,还要同时扣除收入量和生产量。
2、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产品,不再调整销售量和生产量;如退回合格品,则作为其它收入,统计在收入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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