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作用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价格决策实行听证制度,有利于沟通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价格制定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加强社会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了解和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因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组织
1、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2、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予以监督指导。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第三方机构,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机关、与听证事项直接相关的经营者及其主管单位以外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机构、咨询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4、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定价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听证人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及人员构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5、听证人履行的职责为: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提出听证报告。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程序
听证提起的情况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三)定价机关是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四)定价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的,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或者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注: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方案、与制定价格有关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以及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的情况、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定价机关和经营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性。
定价方案的内容
定价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的定价机制主要内容、适用条件;
(四)拟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的依据和理由;
(五)拟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六)其他与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有关的资料。
听证公告事项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第二十条,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一)定价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
(三)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拟对听证会进行网络公开的,应当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定价方案;
(三)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的办法和结论;
(四)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业。
听证会同时网络公开的,应当一并公告网址及时间。
第三方机构参与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的,应当公布第三方机构的基本信息。
听证会因故取消或推迟举行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作出说明。
听证材料送达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方案;
(三)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报告;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议程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或者成本调查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成本调查的办法、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被询问人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五)必要时,主持人可以组织听证会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进行补充陈述;
(六)主持人总结发言。
听证报告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四)其他有关情况。
定价决定
1、定价机关应当在定价听证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定价决定。逾期未作出定价决定的,应当重新开展定价听证。
注:开展定价听证后,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价机关应当重新提起定价听证。
2、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听证会简易程序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四)、(六)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采取简易程序时,公告时限和材料送达时限可以适当缩短。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