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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抗辩

  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对人抗辩是指票据本身、债务人也没问题,只是特定的持票人有问题,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目录

对人抗辩相关规定

  1.《票据法》第13条第1、2款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法》第11条第1款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对人抗辩具体情形

  具体情形如下:

  (一)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例如:有效汇票的收款人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C背书转让,导致背书人C未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仍然被B享有)。因此C向票据记载的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是B来主张权利,债务人不得拒绝。

  2、持票人不能证明其权利

  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又不能证明背书中断之处是基于合法原因而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3、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4、出票并记载不得转让。

  (二)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三)票据债务人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

  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因此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而前手恰好票据权利有瑕疵。

  1、持票人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赠与、继承、税收等);

  2、明知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的区别

  票据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的区别在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对任何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概念通俗解释:

  对物抗辩:票据本身有问题(比如背书断链),那任凭谁来讨债,都能拒付。

  对人抗辩:只针对特定的人,若是对方违约在先,那就针对他一人说“这笔账咱俩还没算完呢”。

  举例说明:

  例1:假如A开了一张汇票给B,B背书给C,C背书给E,但B背书转让给C时漏签名字,导致背书不连续,这就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当D作为最终付款人时,即使C将票据转给了E,D都有理由拒绝向任何人付款。

  例2:为了购买货物A把票据背书给B,后来B提供的货物是假冒伪劣产品,发生纠纷。票据到期后B找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绝,B于是想A追索,此时AB有直接契约关系B违约在先可以拒绝B的追索,但由于是对人抗辩,A只能对B本人提出抗辩,而无法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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