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法人和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法人。
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相关指标解释
批发业指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包括拥有货物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包括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多数零售商对其销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但有些则是充当委托人的代理人,进行委托销售或以收取佣金的方式进行销售。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其中,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称为文化核心领域,是文化产业的主体部分;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活动,称为文化相关领域,是文化产业的补充部分。
文化产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根据文化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首次颁布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于2012年、2018年两次对分类进行修订调整,目前执行的分类标准是《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产业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9个大类。2018年分类标准除了将传统文化业态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娱乐休闲等行业活动悉数涵盖之外,还将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数字动漫游戏、智能文化设备制造等文化新业态纳入统计范围,为全面、及时反映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新模式、新亮点提供统计依据。
“限额以上”是指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工业企业一般不采用“限额以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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