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账务处理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账务处理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套期工具(有可能在贷方)
贷:其他综合收益(有可能在借方)
借:套期工具(有可能在贷方)
贷:套期损益(有可能在借方)
实务处理
公司会计人员处理“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业务时,一般会设置套期工具、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具体的实务处理。
【案例】2×18年10月1日,甲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在其境外子公司有一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币(FC)5 000 000元。为规避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甲公司与某境外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外汇远期合同,约定于2×19年4月1日卖出FC 5 000 000元。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所示。
表1 其他有关资料
假定不考虑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甲公司的上述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所有条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8年10月1日,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0,不做账务处理。
(2)2×18年12月31日,确认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3 430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3 430 000
(3)2×19年3月31日,确认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1 570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 570 000
结算外汇远期合同时:
借:银行存款 5 000 000
贷: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5 000 000
注:境外经营净投资中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示,直至子公司被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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