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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基建收入

  应交基建收入是依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置的“应交基建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363,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

目录

应交基建收入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和应上交的各项基建收入,如煤矿、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收入,森工建设的路影材收入,电站建设中移交生产前的电费收入,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负荷试车的纯收入等。

  二、发生的各项收入,借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规定上交基建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按规定留用的基建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留存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基建收入。

  注:“应交基建收入”科目在基本建设项目单位继续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时适用,若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单位,将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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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www.mof.gov.cn/gp/xxgkml/gjcjhzs/200806/t20080625_2500974.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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