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征期
简并征期的适用对象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推行简并征期的意义
简并征期和简易申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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