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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征期

  简并征期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方式缴纳税款的过程,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一般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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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征期的适用对象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推行简并征期的意义

  推行“简并征期”申报,既可减少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次数及相关表格和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也减轻了国税机关办税窗口的工作压力,实现了征纳“双减负”。

简并征期和简易申报的区别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简并征期强调的是对于双定户在缴纳税款的同时,未分期报送纳税申报表的情形,税务机关视同不视同纳税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问题;而简易申报强调的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双定户在申报的方式上可以采取时间长短不同的纳税期限缴税的问题。

  两者既不是并列的关系,也不是递进的关系,它们是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性质上对双定户的申报与申报期限上所作出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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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98/200305/c1206673/content.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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