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又叫非独占许可合同。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地域实施其专利,但许可人保留自己实施和再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2)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独占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许可人不能再许可该区域内任何第三人实施,并且自己也不能在该区域内实施。(3)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也叫独家许可合同。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内独家实施其专利,并不再许可该区域内任何第三人实施,但许可人自己保留实施的权利。(4)分实施许可合同。一般来说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其他人实施有关专利。但是,在许可人同意并且在合同中有明文约定时,被许可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分许可一般是普通许可。在向第三人授予分实施许可时,被许可人须对其许可人负责。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包括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经专利权人特别授权的一方也可以作为让与人对第三方许可;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和受让人的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一定的义务。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
一、保证自己是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人,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
二、按照合同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承担保密义务;
四、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让与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让与人将在一定地域或者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授与被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内、该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发放实施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保留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二、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实施专利技术,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年费。三、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四、承担保密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专利技术,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受让与人按照约定使用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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