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备料款
预付备料款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尚未试行竣工结算办法的项目单位按照工程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付给施工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
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项目单位,可以不设本科目,根据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仍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用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二、项目单位预付施工单位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拨付抵作备料款的材料时,按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计划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等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安工程投资”科目。月终分配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建安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用红字)。
三、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注:“预付备料款”科目在基本建设项目单位继续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时适用,若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单位,将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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