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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是指世贸组织反补贴协议规定禁止成员方给予或者予以维持的补贴行为。

  禁止性补贴是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性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

  由于禁止性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反补贴协议对此类补贴以及维持此类补贴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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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补贴的争端解决程序

  根据SCM协定第4条的规定,当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正在实施禁止性补贴时,即可请求同该成员进行磋商。请求磋商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补贴存在及其性质的说明并附证据,另一方则应尽快参加磋商。如在提出磋商请求后30天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DSB),请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在成立后的90天内向争端各方提出裁决报告,并散发给WTO其他所有成员。

  专家组可以请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下设的常设专家组帮助判定所涉措施是否为一项被禁止的补贴,对于常设专家组的结论,专家组应当接受。如果专家组认定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则应建议立即撤销补贴并明确限定撤销补贴的时限。

  从争端解决实践看,专家组规定撤销出口补贴的实践为3个月。如果在专家组报告散发给所有成员后的30天内,争端各方均未上诉,或未出现DSB协商一致不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情况,则该报告即得到通过。若争端一方上诉,上诉机构一般应在30天内做出裁决报告,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60天。除非DSB在上诉机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之日起的20天内协商一致不通过该报告,否则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被通过且争端当事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若DSB通过的裁决或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被执行,则授权申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除非DSB协商一致拒绝授予申诉方这种权利。如果被诉方不服申诉方采取的报复措施,则可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定请求对该措施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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