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选择之债,是指有数个具有不同内容的给付,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以法律行为为发生原因的,为意定选择之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为法定选择之债。[阅读全文:]
摘要: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即可以确定标的是“哪一个”的债。特定之债的给付标的具有个性,不可替代,债务人只有履行该特定的给付才能构成债务的清偿。[阅读全文:]
摘要: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给付为标的的债,即不能确定标的是“哪一个”的债。[阅读全文:]
摘要: 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阅读全文:]
摘要: 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的口头或书面要约到达后合同正式签订(或生效)前,缔约双方为了达成缔结合同的目的而互相接触、准备、磋商时产生的各项注意义务,包括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诚实守信等其他义务[阅读全文:]
摘要: 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阅读全文:]
摘要: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以及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主给付义务,它们决定了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核心内容。[阅读全文:]
摘要: 非给付不当得利即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其所涉及的财产利益的移动不是基于以给付为目的的行为。其发生的事由包括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法律规定和自然事件。[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