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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分担保账款

  应收分担保账款是指担保企业依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而设置的“应收分担保账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211,属于资产类科目。

  应收分担保账款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分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目录

应收分担保账款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担保单位发生分担保业务而应收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包括分入业务应收分担保费及手续费,分出业务损失确认后应收分入单位的代位补偿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收账款时,根据分担保合同,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出业务发生损失代分入单位垫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担保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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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0805/t20080522_33628.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