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代偿款
应收代偿款是指担保企业依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而设置的“应收代偿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231,属于资产类科目。
应收代偿款科目应按代偿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被担保人履行责任而应收的代偿款。
应收代偿款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
二、支付代偿款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本科目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代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够收回时,应当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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