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担保费
应收担保费是指担保企业依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而设置的“应收担保费”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201,属于资产类科目。
应收担保费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应收担保费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
二、发生应收担保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发生应收评审费、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评审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担保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担保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担保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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