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业务负债
私募业务负债是指民间融资机构依据《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设立的“私募业务负债”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2312,属于负债类科目。
私募业务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的私募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私募投资资金等。本科目可按私募单位、资产管理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私募业务负债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的私募业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私募客户结算,按合同规定比例计算私募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的损益,借记“私募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按属于私募客户的收益,贷记本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规定划转、核销或退还私募业务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私募业务资金及私募客户的收益。
私募业务负债的会计分录
1、企业收到的私募业务款项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私募业务负债
2、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私募客户结算,做以下分录:
借:私募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贷:私募业务负债
利息收入
3、按规定划转、核销或退还私募业务资金,做以下分录:
借:私募业务负债
贷:银行存款
私募业务负债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
“私募业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向特定对象实施私募形成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私募业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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