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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十八周岁以上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正常的成年人,以及年龄十六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目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概述

  通俗解释:作为正常的成年人,自己的事情自己干,自己的锅自己背,再也不要找父母。

  依依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则依依可以自主实施所有与自己有关的行为,再也不需要父母代为实施或者父母的追认。行为后果不论利弊,依依需要自己承担,再也不能要父母来替代依依承担

  我国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自然人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法律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必须以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为前提条件。因患有精神病等原因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民事行为。简单理解就是,可以独立进行日常交易活动、对外担保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的条件是年满18岁(成年了),且精神正常。

  除此外,还有另一种情形,即年满16岁(还未成年),且精神正常,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记住,视为,并代表就是。

  举例:张三,精神正常,16岁时就辍学外出打工,并以打工收入养活自己,还发了大财,17岁就在城里独自购买了一套50平的房屋。此时的张三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基于张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我们视为张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购买房屋的行为有效。打工两年后,张三年满18岁,此时的张三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完全独立实施民事法律民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解读

  《民法典》第18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与解析:

  本条确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共包括两种:

  一、十八岁以上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需他人辅助(不包括不能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例如:小宛已经十八岁,需要购买考研课程价值一万八千八,此时的小宛具有完全法律上的购买能力,不需他人确认生效。

  二、十六至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这种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例如:小姿17岁,高中辍学去茶馆打工,每个月工资远超其在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此时小姿想要购买一把五万的古琴,其行为具有完全法律上的购买能力,不需他人确认生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分析

  【法条对比】

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通意见

  【典型案例】

  陈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8月27日,被告王某(已成年)向原告陈某出具其签字的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今王某欠陈某电瓶货款xx元。欠款人王某”。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货款,被告则以原、被告之间无买卖关系为由拒绝支付,遂成诉。被告辩称欠条上的签名是被告所签,但原、被告之间无实际交易往来,涉案欠款实际应该是被告王某的父亲王甲的欠款,被告在欠条出具时仍是一名学生,欠条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认可。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出具欠条时已经成年,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清偿债务。被告未清偿债务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债务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理解读】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的心智已经发育成熟,对外界状况能够有自己独立的判断。本案中,被告王某在欠条上签字时业已成年,且精神健康状况良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债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当债务人王某未依照约定清偿债务时,损害了债权人陈某的合法利益。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出具欠条,是对其所欠王某债务的承认,并同时自愿将本案涉及债务由其父亲王甲转移到其自身,属于债的转移,被告王某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故陈某对王某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适用亮点】

  本案中,尽管被告王某辩称欠条所载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承认知悉欠条所载明内容并签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瑕疵,就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故从王某向陈某出具欠条的那一刻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已经合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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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