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距离服务
远距离服务是指无须提供者和需求者的实际接触而跨越国界交易的服务。由于这种服务可以像有形商品一样进行交易而无需人员的移动,因而被视作比较纯粹的国际服务贸易。但是,这种远距离服务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媒介体,如借助现代通信卫星而传递的国际视听服务,借助电子计算机国际联网等电讯技术而传递的数据处理、经贸信息和国际咨询服务等等。
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指的是以服务作为商品进行跨国交换的经济活动,核心是以资本、劳动力和知识技术为基本要素的服务交易。当前,国际社会和各国普遍采用的“服务贸易”定义有两种,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服务贸易范畴的界定,将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提供模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另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国际收支手册》(BPM)中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即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
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如下:
1、跨境交付:从一成员的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即服务的供求双方必须位于不同的国家,例如国内企业为海外客户提供的软件开发、货物运输等服务;
2、境外消费:从一成员的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其他国家消费者到本国所购买的服务,例如国内机构为入境游客、留学生等提供的医疗、住宿等服务(属于服务出口),或者国内企业和个人到海外旅游、留学产生的当地支出(属于服务进口);
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外商控股的企业为本地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例如外资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外国银行的分行或附属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
4、自然人移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存在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即到其他国家境内为当地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比如国内企业派遣工程师、律师等出差到国外为当地客户提供现场服务(属于服务出口),或者企业从美国聘请的专家到国内来进行技术指导(属于服务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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