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中劳务出资的规定
合伙企业中,是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出资劳务的选择
合伙的过程中,因为对劳务的价值和应占比例不清楚时有发生,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因为当企业出现风险和亏损时,劳务出资人承担的风险相对很小,所以用于出资的劳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专属性。劳务与可用于出资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专属于特定劳动者的人身,因而不可转让也不可继续,并缺乏可强制执行性。
二是特定性。劳务往往是特定劳动者非凡技能和治理能力的表现,是特定人脑力和体力的结合,不能如种类物般大批量生产,也很难找到同样价值的替代品。
三是无形性。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相比,劳务不是以实物形态出现的,而是表现为一种行为,是智力或体力的付出,因而价值不轻易被确定。
四是价值波动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务的质和量都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载体的生命健康状态的变化、知识更新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而处于不断的动态发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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