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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

  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目录

两用物项的范围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出口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由于两用物项的特殊性质,我国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的出口管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

  (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三)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

  (四)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和措施等的需要;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制度

  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出口许可证申办流程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办已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相关经营者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进行网上申请(https://ecomp.mofcom.gov.cn),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符合基本要求的申请转报至商务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结果反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凭电子批复单,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证系统领取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进口商、最终用户情况介绍(含中文译件);

  (七)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一)单位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

  (二)5年内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属于列入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管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

  (四)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关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规定: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能提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货物合同、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证明材料。在质疑期间,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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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实用贴丨出口产品知多少之“两用物项”   https://mp.weixin.qq.com/s/fpKVBZ1bEZgTPn8Zd2yamA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