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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证明

  承兑证明是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出现错误的时候,由背书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该文件有基本的内容要求,必须记载如下内容:票号、出票日期、出票人全称、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全称、收款人全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金额、到期日,背书错误的原因。

目录

承兑概述

  根据《票据法》第二章“承兑”一节中第38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上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关乎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转移和确认,常见票据行为如下: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这是创设票据的基本行为。

  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权利人将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的行为。在电子汇票系统中,只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系统中确认,即可完成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

  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愿意按照票面金额付款的行为。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或背书页记载保证事项,并签章表示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付款: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从而使票据权利得以实现。

  拒付:拒付证明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时,为了保全自己的追索权,请求承兑人出具的证明行为。

  追索: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再追索:票据再追索权,是指票据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对其他票据债务人再追索的权利。

承兑和保证的区分

  《票据法》第四节为“保证”,第45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由此可见,承兑和保证不是一回事儿。“承兑”就是承诺兑付、承兑付款的意思,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承兑后就是票据的债务人。银行承兑汇票的英文为:Banker's acceptance bill,而承兑的英文即为accept,表述接受了一笔债务。而保证就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了。保证人要在票据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如果没有记载,根据《票据法》第47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银行承兑汇票概述

  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承兑业务是银行实质经营风险的票据业务,是银票各项业务的起点。

  银行承兑汇票是一项有价值的企业融资工具。申请开具承兑汇票需先获得银行授信,其审批条件与贷款类似,要求企业具备良好的资信及还款能力。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信用票据,体现了银行对企业信用的背书,不仅彰显了企业的经营实力与信誉水平,还能够增强合作伙伴的信任,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形象与竞争力。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而言,合理运用承兑汇票可优化资金流转,实现更高效的财务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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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2MmIyYTAyZGY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