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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有价证券

会计科目

  库存有价证券是依据《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0304库存有价证券”科目,属于资金结存类科目。本科目核算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库券和其他有价债券。

目录

库存有价证券的账务处理

  购进证券时记借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

  本科目按购买债券的种类设置二级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库存有价证券的会计分录

  购买国家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时:

  借:库存有价证券

    贷:银行存款

  兑现证券本金时做相反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各项存款。存入时记借方;从银行转出时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存储的实有数。存款利息并入基金。

  本科目按“定期存款”和“结算户存款”设置二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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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人民银行七部门关于印发《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0112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