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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专项基金

会计科目

  房产专项基金是指,依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文件增设的“305房产专项基金”科目,本科目核算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专门用于经租房产的基金,包括房产重置基金、房屋修缮基金、房改售房基金和房产售后维修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目录

房产专项基金的账务处理

  1.提取房产重置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有偿转让经租房产所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拆除清理经租房产收到的房屋补偿费、旧料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发生的拆除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提取房屋修缮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房屋修缮基金)。

  根据房改政策从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在本科目的“房产售后维修基金”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售后维修基金)。

  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除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和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以外的部分,在本科目的“房改售房基金”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房改售房基金)。

  按规定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本科目应按房产专项基金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房产专项基金结存数。

房产专项基金的会计分录

  1.提取房产重置基金时:

  借:事业支出

    贷:房产专项基金(房产重置基金)

  2.有偿转让经租房产所收到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房产专项基金(房产重置基金)

  3.拆除清理经租房产收到的房屋补偿费、旧料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房产专项基金(房产重置基金)

  4.发生的拆除清理费用:、

  借:房产专项基金(房产重置基金)

    贷:银行存款

  5.提取房屋修缮基金时:

  借:结余分配

    贷:房产专项基金(房屋修缮基金)

  6.根据房改政策从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收到款项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房产专项基金(房产售后维修基金)

  7.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除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和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以外的部分,收到款项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房产专项基金(房改售房基金)

  8.按规定支用时:

  借:房产专项基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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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5033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