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主关税
不自主关税指原殖民地国家被帝国主义国家以不平等条约强迫签订和实施的,对帝国主义国家有利的关税。不自主关税实质上不满足关税的目标,关税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一个国家的生产发展和经济利益。
关税一向被认为是保护一个国家生产发展和经济利益的手段,由本国自主制订。在殖民主义时期,帝国主义为了占领殖民地市场,掠夺殖民地财富,往往首先剥夺这些国家的关税自主权,强迫签订对一方有利的低关税,因此也称片面协定关税。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通过不平等条约夺取了中国海关管理权、关税税款管理权、使用不超过值百抽五的进口关税。中国海关失去了自主权。这种情况在19世纪前期和后期的日本、朝鲜、土耳其等国也曾发生过。受美英等帝国主义的侵略,这些国家也曾被迫使用了不自主的关税。我国人民为夺回关税自主权曾作过长期斗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真正取回了关税自主权。
不自主关税与自主关税
不自主关税与自主关税相对应。自主关税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订的,能不受贸易条约或协定牵制或约束的一种关税。自主关税可以只有一个税率的税则规定,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也可以有两个以上税率的税则规定,分别适用于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
相关术语
关税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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