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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

  恶意磋商是指市场竞争者之间进行商业谈判时,采用欺骗、威胁、恐吓等手段来达成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恶意磋商的行为包括恶意拖延、恶意砍价、恶意索赔等,其目的是通过欺骗和威胁等手段来获得更多的利益。其中,磋商的意思是互相商议;交换意见,是谈判双方对报价和交易条件进行反复协商,或是做出必要的让步,或是得到一定的利益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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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恶意磋商的要件

  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中,协商合同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不能按照恶意磋商对待。

恶意磋商的说明

  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保质期、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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