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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在获得某项合同时所需支出的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是企业在获得某项合同时所需支出的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记入当期损益

目录

合同取得成本的判断原则

  通过合同取得成本的定义,可按以下程序来判断其发生的成本,是否应该在合同取得成本科目中进行核算。

  (1)判断是否为增量成本,如果不是则应记入期间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支付给业务员的销售佣金,只有业务员签订了销售合同,企业才会支付,则销售佣金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而企业支付给业务员的差旅费、前期的调研费等,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均会发生,则此部分费用不属于增量成本,应计入当期损益。

  (2)判断此增量成本预期能否收回,如预期不能够收回,则记入当期损益。

  (3)判断摊销期限,在满足增量且能够收回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如果摊销期限超过一年则记入“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核算,如摊销期限低于一年,为简化核算可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合同取得成本的账务处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合同取得成本”未成为单列项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在对其余额的流动性做岀推断的基础上填入相应的指定项目中: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后的余额应分别填列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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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1709/t20170907_2694006.htm?eqid=aba350d10001c238000000066461fd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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