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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产品给买受方造成损失,则被代理人显名,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代理人无力赔偿或无法赔偿,由代理人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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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的形式

  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具体解释如下:

  1、“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事实上得到本人的授权、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并不披露实际存在的代理关系,既不公开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

  2、本人身份公开则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但明示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

  对于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隐名代理和显名代理的比较

  隐名代理和显名代理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显名代理必须明确具体地表明委托人身份。只表明代理关系存在而不表明委托人身份,或根本不表明代理关系的存在,都不是显名代理。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均不影响显名代理的存在。代理人必须实施法律行为。这一特征使显名代理既区别于单纯的事务代办,又与居间、中介等活动相区别,同时排除了事实行为的代理。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担。这一特征使显名代理与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区别开来。显名代理制度既解除了委托人事必躬亲的烦扰,又有利于第三人自己选择交易对象,从而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术语解释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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